会计基础法律规范要点一、会计交接《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未了事项的处理并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等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完毕,移交人员、监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应当进行签章确认
二、会计核算《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需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原始凭证的审核和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内容A、合法性审核: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原始发票是否合法,是否是假发票(可以进行网上查询)
B、合规性审核:原始凭证各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抬头名称是否与本单位相符,是否有开票单位印章,印章是否正确是否有经办人及财务审批人的签字;发票是否有缺损、是否有修改、挖补等
C、内容真实性审核:大额报销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附件,附件是否由对方单位印章,是否由本单位经手人签字
(2)审核结果的处理A、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处理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B、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C、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