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供 应 链 融 资 业 务 合 作 协 议编号:甲方:乙方:为更好促进甲乙双方业务进展, 实现银企双赢,乙方推举其产品/ 服务的上游供应商在甲方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为顺利开展业务合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人借款人( 指乙方的上游供应商,应为企业法人)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推举
乙方推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甲方贷款准入要求,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财务实力较强,以往履行类似买卖合同记录良好,且不得为乙方的关联企业
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的货款往来,均通过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金监管专户结算, 甲方有权对其货款进行监管
第二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借款人为乙方上游供应商的,经乙方推举,可在甲方办理应收款账项下的各项融资业务
融资金额,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比例确定
融资期限,应根据乙方与借款人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合理确定
融资利率由甲方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视具体情况修改)
具体业务品种及内容以甲方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三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甲方对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递交的基础资料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发放贷款
对不合要求、借款人不符合甲方贷款准入标准或甲方有理由认为贷款存在较大风险的,可拒绝办理贷款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1 、乙方应保证与借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交易的真实性
甲方对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真实性进行调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2 、融资业务发放前, 甲方向乙方送达应收账款转让/ 质押通知书,乙方收到通知书后向甲方送达回执
乙方支付给借款人的货款,付至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监管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