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表案由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一)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二)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2、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十)、(十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