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成本控制措施之薪酬合理避税的办法一、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5]9 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假如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3500 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若只考虑税前扣减的保险公积金项,则应发月薪约 4545 为临界点
4545 以下的将年终奖分摊到每月可以减少全年缴税额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公司给员工王某额定全年货币收入总计为 12 万元
若工资为 1 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
若月薪定为 8000 元,年终奖 2
4 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8000-3500)×10%-105]×12+(24000×10%-105)=6435(元)
注:24000÷12=2000 元,对应税率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
若月薪为 3000 元,年终奖为 84000 元,则王某全年纳税=[84000—(3500-3000)]×20%-555=16145(元)
注:[84000—(3500-3000)]÷12=6958 元,对应税率 20%,速算扣除数为 555
在总薪金相同情况下,上述四种方案缴税额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