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举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纳中文文本。同时采纳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