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公司各项法律文件的签订、履行及档案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有效地防范公司在各种对外商务性或非商务性活动中所引起的风险,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务室特此制定对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法律文件,是指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以及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公司以下法律文件,必须根据本规定审批流程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
各机构、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按职责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声明、公示函、警告函等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公告的文件;2、授权书、备忘录、承诺书、意向书、招投标相关文件等各项与商务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3、在涉及公司的诉讼中产生的各类如授权书、证据材料、起诉书、委托代理书等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法律文件的草拟1、各类法律文件的草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由涉及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起草
2、所有法律文件在草拟时,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法律规范文本的,要参照法律规范文本
第五条法律文件的签字审批应当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1、部门经理审批
所有法律文件在草拟后,负责的承办人应填写“法律文件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签字提出申请,由该部门的经理签字审批
2、法务室审批
法律文件提交法务室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全部原材料及附件,送审的法律文件内容和形式必须明确、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件,法务室有权退回
法务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必须在审批表上予以体现
法务室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该法律文件送交律师、财务部门、相关部门审批
3、律师审批
法律文件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由法务室送律师审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审批表上予以签批
4、财务部门审批
涉及价款问题的法律文件,由法务室送财务部门审批
财务部门应当对价格条款是否符合财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反映在审批表上,并对履行过程中的收付款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