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和促进公司正常有序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XX 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五人资[2025]83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 XX 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班制 (一)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天 8 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为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出勤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 2000 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 500 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 166
7 小时为标准
(四)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昼夜连续生产(工作)的,实行轮班( 间歇)工作制
对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不同班制
规定如下: 1、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7
9 小时以上,可实行三班半制; 2、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5
9 小时,可实行三班制; 3、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2
0 小时,可实行二班半制; 4、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0
5 小时,可实行二班制; 5、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 10
0 小时以下,可实行一班半制; (五)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六)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
(七)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