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以下简称分公司)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律规范分公司物资管理行为,提升物资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合规合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一般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判责令改正;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重要规定的责任单位,通报批判,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条 罚款的管理(一)罚款由物资装备科开具罚款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四份,物资装备科、财务资产科、人事劳资科、受罚单位各存一份
(二)人事劳资科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工资指标;财务资产科负责根据物资装备科开具的罚款数额,在被罚单位扣除相应罚款金额
(三)全部罚款作为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奖励
(四)物资装备科建立物资奖罚管理台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责任追究具体规定第五条 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罚款:(一)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 (二)未根据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的;(三)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四)未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齐全上报统计资料的;(五)未及时、准确完成公司统一安排工作的;(六)委托采购函未按时上报的
第六条 违反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0—40000 元罚款:(一)未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两级集中采购结果的;(二)采购集团公司、公司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明令禁止采购物资的;(三)物资采购合同或委托采购函所列物资与实际使用物资不符的;(四)物资委托采购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五)系统中业务操作不法律规范,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第七条 违反物资供应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