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 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 3 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病假主要涉及病例、工资和假期。主要注意病例一定是正规医院所开,切忌去不正规医院造假.病假假期与工资根据劳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劳动法来保护自己自身的利益.但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对于申请病假都有一定的出入,读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问清所需材料与条件,避开不必要的失误。 公司病假工资标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 5%。如情况特别超过 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