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东方船务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加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