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高新区供排水公司职工休假及工资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凡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休假,依照规定安排职工休息,现就休假假期时间及工资待遇明确如下:一、假期规定: 1、婚假 3 天,晚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加假 20天,共计 23 天; 2、丧假 3 天; 3、产假 98 天,晚育(女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加假 15 天,难产(刨腹等手术)加假 1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加假 30 天,最长 158 天
晚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10 天
4、节育假,怀孕 4 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 7 天;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 42 天
育龄期女职工每季度给三查假半天
5、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 1 年以上,10 年以下,年假 5 天;10年以上 20 年以下,年假 10 天;20 年以上,年假 15 天
当年未休年假(和其它各类假)的职工,以年假天数按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正常工资
6、病假,急性病住院治疗的,以医院医生证明确定病假时间;慢性疾病,准以事假
7、工伤假,根据伤病类型即抢险工伤、意外工伤和责任工伤,由经理办公会确定伤病休息时间
8、轮休假,职工加班未付工资另外安排换休的,以轮休假计休
二、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1、婚丧假、护理假、节育休假以及年休假,支付职工正常岗位工资
2、产假,按医疗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支付
3、轮休假,按正常出勤支付岗位工资外支付出勤补贴和奖金
4、病假待遇,在家休养,以事假对待
入院治疗的,治疗当月按工龄年限一年以上 20 年以下发放岗位工资 60%的病假工资20 年以上发放岗位工资 70%的病假工资;休假一月以上,由经理办公会确定伤病待遇或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