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证明书中华 编 号 编 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相关说明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3.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住址:××柿×市××区××街××号。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 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4.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以下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性质及其相关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一、出资瑕疵的界定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足,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股东出资瑕疵显然违反了公司法这一原则。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与盈利之目的一样,都是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公司财产的多少必定影响到交易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影响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实务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公司成为 空壳 ,负债经营;其运营的资金相当部分来源于债权人,一旦公司进展不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