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应由谁缴纳近期, M 企业(境内非上市企业)在接受 N 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时,该事务所审计人员发现该企业 2025 年公司账上,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股东 A(境内)将其名下 2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原股东B(境内),但发现股东 A、股东 B 均未缴纳印花税,N 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提出 M 企业因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M 企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纳印花税 20000 元,M 企业原来不知道对股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被要求补缴纳税款金额较大,向笔者咨询,因目前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情况较多,且多未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笔者觉得有必要就该案例对股权变更涉及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下探究
一、M 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应否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缴纳税款是多少
1、书立股权变更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据文件如下:(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
产权转移书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 号十、*****“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M 企业本次发生的股权变更,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合计应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20000 元,即 2000 万元×适用税率 0
05%×2=20000 元,依据文件如下:(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