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养,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育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进展、重潜力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第二章任期 职数 职务第五条 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第六条 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七条 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省分班子职数设 5—7 人。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 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 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依据岗位要求,以人的才能和业绩为考察重点,看主流、看本质、看进展,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和优势。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规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职业素养好,热爱中国铁通.(二) 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市场意识、改革和创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