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培育“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养公安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二)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的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受胁迫或诱骗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校纪的
第八条 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