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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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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5 年 11 月 16 日 来源: (证监会公告[2025]18 号)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假如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纳幅面为 209 毫米×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 A4 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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