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法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及范围1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信号工等);(4)施工船舶作业;(5)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三、工作职责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区或班组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安全环保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别工种时,应接受特别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监督管理1
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