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规则第 100 章 总则101 节
通则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损害险保险费以及施]二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
假如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子 目 号子目名称单 位101—1 保险费—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102 节
工程管理1.计量 (1)第 102.08 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第 102.11 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第 102.13 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l%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人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 102—3 中
第 102.13 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 102.01—4 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以暂估价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