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楚,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进展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 5 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1000 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舞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