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为了法律规范本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促进公司的典当业务健康进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二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三条当物的股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四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五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4‰。当期不足 5 日的,按 5 日收取有关费用。第六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七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届满后,当户应当在 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第八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根据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典当行经营当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