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为科学、快速推动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法律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25〕23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5 年至 2025 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62 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25〕47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25〕288 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外,重点火区(含煤田火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治理;一般火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治理;零星火区由旗县人民政府作为治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治理。设置矿权的由矿权人负责组织治理。(三)火区治理要根据有利于开发利用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煤田(煤矿)火区法律规范、有序和快速治理的方针,在规定灭火时限和效果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有序治理。(四)未设置矿权(含探矿权)的重点煤田火区由自治区出资治理.为保证煤田的完整性,主要实行注水灌浆、封堵碾压等以控制火势为主最终达到熄灭标准的综合治理方法,原则上不实行剥挖隔离的方法;确需实行剥挖措施的,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专家组严格审定工程量,由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实行剥挖方法灭火的项目自治区出资比例不超过灭火工程净投入的 50%,其余资金由盟市、旗县负责配套。已设置采矿权的煤矿火区治理,必须先灭火后生产、先灭火后技改,严禁同一区域边灭火边生产、边灭火边技改。二、火区勘察(五)为进一步体现火区勘察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所有未勘察的煤田(煤矿)火区的详察由火区治理中心会同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统一根据治理项目实行费率招标。由火区治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火区详察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