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法律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进展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
第三条 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屠宰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加强牛羊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牛羊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和屠宰技术指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巡查、信息报告,协助做好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秩序管理、环境保护、公安、规划、民族事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牛羊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牛羊屠宰技术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牛羊屠宰行业进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牛羊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对牛羊屠宰厂(场)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牛羊屠宰厂(场)分类管理办法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牛羊产品的小型牛羊屠宰场
第八条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对牛羊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