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国土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下属各中心所、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是局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局领导的要求,派出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本局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其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法律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及所属单位依法进行审计
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政治素养,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第六条 内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技能
内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和后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三)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四)具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