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法规名称】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队院校工作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进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育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育目标
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讨论生),其基本内容有: 一、入学与注册 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
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
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
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养和身体素养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