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管理》教案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为什么要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专设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在 1950 年 7 月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1951 年 12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3 年 12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要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领导广阔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由互助组进展到以土地入股分红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展到取消土地酬劳、完全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 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 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同时,由农民入股进展了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之后两个多月,全国 74 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组为 2.6 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达1.2 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99%以上.从 1962 年开始,农村人民公社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人民公社在分配上基本上实行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尽管从形式上实现了“三大合作”,分别建立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组织的建设的社会基础是集体化和计划经济,不承认商品经济和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其组织形式多实行政治或行政强制,对农民的意愿和权利不尊重.20 世纪 80 年代初,凤阳县小岗村村干部以“秘密协议”方式将村里的土地搞大包干,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划时代的制度创新,让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