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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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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须知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须知:一、租赁双方在办理房屋出租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广州市合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二、租赁双方应当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要求承租人去社区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三、承租人必须如实填报居住信息,如: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职业等内容提供给我司进行备案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使用性质用于办企业、仓储、医疗或政府明文规定的限制项目等. 五、承租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益物业的相关规章制度。禁止在出租屋从事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业主负责。 六、业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根据消防安全规定,常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七、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建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九、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不得随意乱垃圾,对不要的旧家具等大件物品要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处置,不得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 十、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中建物业缴纳管理费。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业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业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十一、租赁双方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广州市合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留本管理须知的最终解释权,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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