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要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修》,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三、甲方责任:1、 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2、 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3、 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四、乙方责任:1、 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2、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3、 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4、 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常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全"。5、 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6、 做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7、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8、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别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用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