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经营中犯罪罪名及条文(一)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二)在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根据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猎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