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JGJ57—2000》1 总则 1
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的剧场建筑
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1~100 年,丙等25~5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法律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配合,互提设计参数
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1 剧场 theate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 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3 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4 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