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JGJ57-88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3 章 前厅部分 第 4 章 观众厅 4
1 视线设计 4
2 座席 4
3 走道 4
4 其它 第 5 章 舞台 5
1 主台、侧台 5
2 乐池 5
3 舞台机械设备 5
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 6 章 后台 第 7 章 防火与疏散 7
1 防火 7
2 疏散 7
3 消防给水 7
4 火灾报警 第 8 章 声学 8
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
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
3 扩声系统设计 8
4 噪声控制 8
5 其它声学要求 第 9 章 建筑设备 9
1 给水排水9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
3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 则第 1
1 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3 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4 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特大型 1601 座以上大型 1201~1600 座中型 801~1200 座小型 300~800 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5 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 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