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法律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法律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第四条办公室要仔细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第七条日工资根据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83 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 8 小时计算。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根据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根据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 40 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 60 元和 80 元.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第十二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第七条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