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修订)1.目的及适用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编制依据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30871-2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25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3.职责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加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3。3。1 参加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实行措施.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3。5。1 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