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文件号:]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2%缴纳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