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官员在宁解读《劳动合同法》四亮点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25—07—20 09:34:55有人说,这是除宪法以外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 它牵涉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被寄予了数亿劳动者权益“保护伞”的期许。 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 年 3 月 20 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 19 万条修改建议,创下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最高纪录。 2007 年 6 月 29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新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 月 19 日,全省进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会议.会议专门邀请全程参加《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保障部政策法规司闫宝卿司长,对新法中劳动者集中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向劳动者倾斜:新法最大特点 闫司长表示,《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内容上向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上倾斜。目前我国劳动力总体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现状,劳动者自主选择余地小,处于相对弱势,用人单位则有很大的用工自主权.比如招一个门卫,用人单位可以聘用50 多岁的下岗工人,也可以找讨论生来干。同时,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制约。法律只有向劳动者倾斜,才能保证劳动者权利相对平衡。如为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新法还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所有这些都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有效保护。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突破。如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新法还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将试用期与合同期限挂钩: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