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约定与岗位调动案例: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探讨问题提醒企业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变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 29 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既约定了工作岗位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因此,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篇二: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