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一、专题界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别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本专题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以往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纠纷和案例。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您提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及时帮助。二、名词解释: 自然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合同期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全面履行的合同终止,是终止的最完满形式。 因故终止:指劳动合同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告终止。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意而终了合同.二、劳动合作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死亡等.三、经仲裁判决而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合同终止通知:通常通知,劳动未定期限或者不能依照劳动的性质或目的定期限的,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以期间定酬劳者,应依照下列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解约。惯例大致是:以日定酬劳者,得于一日以前,次日终止合同,以星期定酬劳者,得以星期末之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得以星期末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以月定酬劳者,得于其月末之前七日,以其月末为终止期通行解约。以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定酬劳者,得于其期末的半个月以前,以其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其用人一方死亡破产或者转让其营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得以一定预告期通知解约,并应通知解约的原因。特别通知,特别通知即为即时解约的原因。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期限,因重大事由时,当事人可不经预告即时解约三、案例分析:案例一: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通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