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决定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以及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同时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第二章 员工录用第五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因工作需要和特别情况外,公司不解决安置职工家属在本企业就业,如确需招用职工家属,家庭成员不得安排在同一个班组工作。第六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开展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总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招聘事宜。未经批准和人力资源部招聘面试,擅自安排外来人员上岗的,后果责任均由擅自招聘人自负。第七条 招聘甄选及录用审核1、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2、人力资源部初试(资料审查、面试、笔试、测试等)3、用人部门复试(面试、操作测试)4、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特别岗位需经分管副总、技术副总、总经理及集团董事长面试。5、录用审批,需经用人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总监、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财务人员招录用需经董事长审批。第八条录用员工报到,应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材料:1、身份证、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本地员工提交户口簿,本地城镇员工需提交失业证,外地员工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等;2、学历证书、教育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3、最近三个月内免冠一寸彩照三张.4、其他文件。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录用:1、 有劣迹前科者;2、 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资料提供不全;3、 品性不端、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者;4、 曾企业被开除者。5、 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6、 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7、 年龄 18 周岁以下。第十条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招录用手续。第三章 劳动合同(协议)签订第十一条 劳动用工合同(协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