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及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广阔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控制,减少职业病及生产经营场所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法律规范了劳动防护及用品的采购、发放标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工程所在地政府对劳动防护方面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执行当地规定或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受或减轻事故损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 本规定依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2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5)255 号和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铁路营业线上的施工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总公司和所在铁路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劳动保护管理职责,仍实行分层管理,根据岗位权限,各负其责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门为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及实施
负责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特性,制定防护工程(含支护、降水、降噪、降尘、瓦斯、通风、用电等)方案、质量检验标准、劳动防护措施,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负责编制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审定的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