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手冊 第一章總則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器腳踏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事項辦理。 第二章登記檢驗八、各機關因業務擴充增設單位必須增加車輛,或現有車輛之汰舊換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應以新車為限。九、各機關購置車輛已核准列入年度預算者,事務主管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十、車輛購入後,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