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答辩状参考范文与无效合同民事答辩状答辩人:金华市伟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133号伟志商务馆五、六楼;法定代表人:何XX;电话:xxx;诉讼代理人:温XX,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
被答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133号伟志商务馆二至四楼;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xxx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扼要答辩如下:一、双方在房屋买卖问题上未曾达成合意,本案买卖合同未成立,被答辩人诉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欠缺基本的事实基础与法律根据
2002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房屋的租赁事宜进行了磋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十分清楚,该协议是房屋租赁协议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除第5条之外,全部条款都是关于租赁方面的内容,不能凭此就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在签订租赁协议过程中,答辩人曾经向被答辩人提议:不要租赁,干脆把此房买去算了;但是,被答辩人当时不愿意购买,并且决定在2012年前也不购买此房屋,所以,租赁期限就写到了2012年
本来在租赁协议中,根本就没有必要写上第五条的,P“乙方若在2004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这样一句与租赁毫无关联的话语的,只是,答辩人当时很想将此房卖出去,因而,拟稿时多余性地在这里给了承租人一个低价的诱购信息
无论从当时的特定情形,还是就这第五条的具体内容分析,这第五条显然是答辩人单方作出的一个要约,而根本就不是房屋买卖的合意
对此要约,答辩人已经于2004年2月18日收回了,即此要约依法被撤销了
后来被答辩人于同年3月18日函中所表示的意思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再后来,因双方的看法不统一,就此商务楼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交易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