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书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达成如下合同内容:第一条甲方聘请白沙法律服务所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律师可提供以下服务工作: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2、应甲方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可提交法律意见书;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4、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法律审查重大的经济(合作)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6、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可配合甲方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7、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对全民所有(集体)资产或国有(乡镇)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管理的建议或意见;8、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法律诉讼;9、乙方另行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10、乙方另行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合并(整合)等工作
第三条聘请期限: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叁年,自1月10日开始至1月9日止
第四条乙方律师的工作方式及要求:1、乙方律师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工作方式,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地点,及时完成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
2、如因甲方要求的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及紧急性需要,乙方律师可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适地点为甲方工作,但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及安全的工作环境,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费用承担及支付:1、乙方律师办理本协议第二条第1、2、3、4、5、6、7项业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为叁万元人民币/年,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首次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用贰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初一次性支付贰万元人民币
鉴于乙方律师是“应甲方要求”而提供工作服务,故甲方不得以乙方律师未提供工作服务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