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签的是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吗王某某姑于2014年入职东莞某玩具厂,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入职时公司与王某某姑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王某某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
王某某姑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以王某某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某姑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此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4280
1元;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1501
8元;2018年5月1日至5月13日的工资1610
判令公司依法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依法应得的工资差额26312
判令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958
8元(4489
7元/月x4个月)
判令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951元(4489
7元/月-26天/月x10天x3倍x2
判令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150元/月x5个月)
以上4项合计65364
一审法院: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审程序中,法院释明要求王某某姑按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王某某姑当庭表示不同意变更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
—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姑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某姑的各项诉请均是处于劳务关系期间,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姑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王某某姑
王某某姑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