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上诉状委托合同纠纷上诉状1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XX巷XX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xxxx)玉红民二初字第1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XX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二审诉讼标的:60570元)事实与理由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回避了李某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经手的《一级代理协议》补充条款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认定补充协议有效是错误的首先,关于《一级代理协议》的由来,被上诉人李XX已当庭承认双方是在一份先打印并盖好上诉人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而订立的合同,至于格式合同后面手写的“补充协议”部分是当天添加上去的
这就说明,手写的“补充条款”内容和形成过程都存在严重瑕疵,其效力待定
其次,虽然李某平系上诉人的员工,但其同公司只建立了短期的劳动用工关系(从2007年3月至11月),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并且争议的主要内容是提成奖金(双方均举证的昆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已证实),这就说明其为了自己的一已私利,采用故意修改原已固定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加重公司负担(额外支付网点开发费、每个县十万元的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同被上诉人签约的目的,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再次,关于被上诉人声称李某平的行为是上诉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此只能由公司承担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