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在房产交易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发生在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其管辖权如何呢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希望能对大家帮助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合同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权利人请求交付商品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亦属于债权法上的权利,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债权纠纷部分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类型,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的意图为出发点,理解为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相邻关系纠纷等;而对于涉及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纠纷,比如要求支付价款、租金等不涉及不动产本身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状一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XXX元,违约金XXX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