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全体管理人员。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为公司管理人员配备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第五条 手机、住宅电话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 话费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第七条 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检查使用情况和登记情况。第八条 部门主管级别(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办公室和安保部备案。第九条 寻呼机必须 24 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随时待命。第十条 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电话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报修(失)单”交维护组组长,维护组组长在接单后负责 24 小时内将电话修复或补备交还使用人。如手机或传呼机发生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通知并将设备送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补备交还使用人。第十一条 寻呼机电池由公司配备,由总务部发放。第十二条 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薄。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避免无为浪费时间。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簿。第十三条 上网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办公室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 各种服务。第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时(24 小时之内)交还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 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 8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规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则使用费用自办公室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中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