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需承的义务合同履行中需承的义务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4、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同时,在合同履行中,我们有义务遵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标准,以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保证经济效益,减少本钱。《合时间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那么。全面履行原那么,又称适当履行原那么或正确履行原那么。时间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那么。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间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公布时间的《民法通那么》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时间部”和“全面”的差异,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那么是对合同法根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时间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那么,是否全面履行原那么就是实际履行原那么呢?答案是否认的。全面履行原那么和实际履行原那么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时间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那么,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方案时间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那么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方案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那么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时间行原那么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那么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当违约责任来代替时间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局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那么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防止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那么,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那么一老实信用原那么的理由《合时间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时间题上将老实信用作为根本原那么确实认。从字面上看,老实信用原那么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时间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老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老实信用原那么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时间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老实信用原那么兼有法律调节和时间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时间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表达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根底;也有人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时间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老实信用原那么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老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时间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