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荷花号案案情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 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 80 天、罚款 22 英磅
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
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 年 10 月 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答:从属地原则上来看,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
因为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也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
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的
国际法不会有这样的规则
反之,许多在刑事立法上主张严格适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法院都对刑法作出这样的解释: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就可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
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德蒙上尉是在法国的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德蒙上尉进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