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薪酬激励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高管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中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薪酬激励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对象为公司的董监事成员、经营管理决策层、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简称“高管及核心人员”)
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成员;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总监、董事会秘书); 3、公司重要岗位的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4、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高、中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高管及核心人员每年一月份申报核准一次,采取层层上报、层层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核准的办法,确定年度激励的高管及核心人员名单
第三条 薪酬激励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等指标为依据,个人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与发展; 3、坚持“先考核,后发放”,“有奖有罚、奖罚并用”的原则; 4、实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达到吸引和挽留人才的目的
第四条 高管及核心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基金和股权激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是高管及核心人员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收入保障
2、绩效薪酬:是高管及核心人员在达到公司设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后所发放的薪酬,是将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促进完成公司设定的经营目标
3、中长期激励基金:是在公司、事业部、子公司各层面结合其实际情况设定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当超过该指标后按照一定额度在超额利润中提取的激励基金,用于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的中长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