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 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专任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凡担任本科、专科、高职各专业教学任务的在岗教师均需参加考核。第三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办、院办,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二级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必要时可制定实施细则)对二级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第四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将由学校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晋升、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教师职称评定实行教学业绩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教学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效果等三个方面。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计划内的教师讲授、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的工作量(按照附件 1:《丽水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教学研究与改革主要包括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的奖励等(按照附件 2《丽水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部分计算)。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按照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及《丽水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及有关获奖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指导学生及教书育人方面获奖工作量部分计算)。教师教学业绩计算公式:Y=(H1+H2+H3+H4+H5+H6+H7+H8)×8×70%+(J+L)×30%(单位:分)H 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