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立刻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的确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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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赐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爱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
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
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当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
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
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需严格信守,准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必需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只有在主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行能的状况下,合同连续存在已失去乐观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需具备肯定的条件,否则,便是